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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位于中国广东省北部,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是为了保障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关于清远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及发放天数的全解析:
一、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1. 适用范围:在高温天气期间(一般指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从事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作业的劳动者。
2. 发放标准: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
3. 发放时间: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至9月,具体发放天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4. 发放方式: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将高温津贴直接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补贴等形式替代。
5. 争议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高温津贴发放方面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二、高温津贴发放天数
清远市高温津贴发放天数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下是一些参考标准:
1. 35以上高温天气,连续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每天可发放1天高温津贴。
2. 37以上高温天气,连续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每天可发放1天高温津贴。
3. 40以上高温天气,连续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每天可发放1天高温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发放举报 -
清远高温津贴发多少天?
发放时间:每年6-10月,共计5个月
补贴标准:按月发放为300元/月,按天折算为13.8元/天。
天数核算:
为避免用人单位随意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人社厅、卫生厅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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